当今社会已进入互联网时代,构成一个信息网络社会,在此背景下,网络犯罪也开始滋生蔓延,愈演愈烈,甚至形成产业化。为打击网络犯罪,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一些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进行规制,以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势头。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推定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的推定是认定“帮信罪”的重要方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明知”,司法解释中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2019年两高明确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相关资料图)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现,综合全案证据,对其构成“明知”与否作出判断:(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限制
在信息网络社会,大多数网络技术本身具有两面性,用之正作为正,用之邪则邪。因此很难要求行为人在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时对自己行为的预期后果有相当的认识,如果以此认定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会造成的危险后果推定为本罪的“明知”,则会不当降低“帮信罪”的入罪门槛,形成过宽的打击面。因此,对于这些中立的帮助行为,只要不存在不法的行为,不存在对情节严重的不法具有责任,则应限制以本罪入罪并处罚。当然,如果提供的信息网络技术本身具有违法属性,如提供“破解验证码”服务、帮助“微信解封”和“窃取用户网络信息”等技术支持,则不属于中立帮助行为,如果行为人与上游信息网络犯罪具有意思联络等共谋情节的,还可以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
二、“帮信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认定
“帮信罪”的罪状采用列举式列举了本罪的帮助行为类型,即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
(二)服务器托管
(三)网络存储
(四)通讯传输
(五)广告推广
(六)支付结算
三、“帮信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一)“帮信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
(二)“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有的可能与上游犯罪联系紧密,可能还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有的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收益的情况下,不仅租售自己的银行卡,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有可能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帮信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关系
在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中,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四件套”的行为,如果数量较大,可能还同时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帮信罪”中的行为人如果提供收购并租售他人信用卡,数量达到5张以上的,其行为在构成“帮信罪”的同时,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竞合犯,依法应当择一重处。
(四)“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在“帮信罪”中,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具有较大帮助作用,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跑分平台是利用跑分人员所提供的二维码、银行卡等从付款方处收款,再将事先收取的跑分人员的保证金交给收款方,形成资金池,实现资金的支付结算功能。因此,跑分平台的提供者不仅构成“帮信罪”,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甚至在提供跑分平台的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相互勾连的情况下还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对于跑分平台的刑事责任,应当深入剖析提供帮助者相关行为的实质特征,准确区分不同罪名之间的关系。如果不加以甄别,而是一味按照“帮信罪”进行处罚,有可能会造成重罪轻判,罪与刑不相当。
综上所述,“帮信罪”是为了规制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兜底性罪名,其具有帮助犯正犯化的特性,基于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的平衡,应当通过合理的解释限缩其适用范围,遏制当前全面入罪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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